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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22-04-06 14:28:16

作者: 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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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ZHENGNING PROVINCE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NECA。

第二条 镇宁电子商务协会是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互联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使命和愿景。使命:有责任、有计划、有目标的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和谐的发展;愿景:获得社会各界一致认可,积极创新向多元化发展,不断展现新作为、焕发新气象,为镇宁电子商务事业创造出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宁自治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镇宁自治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镇宁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镇宁自治县。 

第九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镇宁自治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二楼204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十一条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四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依照《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确立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地位;构建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中心任务;重点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形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和农旅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电子商务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研究镇宁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相关部门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经有关部门授权,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同相关兄弟协会一同向相关部门申报电商、农业、手工制品等项目,拉动镇宁经济效益,促进农村农业电商商品市场流通。通过项目,不仅可以便捷的购买健康的农产品、优质的特色手工艺品,还能促进电商市场的消费,拉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助推镇宁特色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完成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十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电子商务行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会员基本条件

)拥护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自愿向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在镇宁有较高声誉赞美,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能提交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内容;

(六)在以往的经营中无不良记录,无重大投诉、未接受过各种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入会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能提交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没有问题(如有问题出具原因,协会秘书处考察后上报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3、理事基本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单位,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坚持公益性,在本地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协调发展,能够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五)能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协会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4、常务理事基本条件
(一是协会理事单位,担任理事单位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经二到三名理事单位共同推荐;
(三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活动,认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五坚持公益性,在本地业务领域中具有较好影响和代表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协调发展,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六电商协会开拓创新、尽职尽责,积极奉献;
(七能够热心为行业公益事业服务,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八协会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秘书处初步审核;

(三)协会考察期为三个月;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会员证

二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十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二十四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500/年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年

(四)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年;

秘书长每年交纳会费2000/年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年

)理事个人每年交纳会费1500/年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年

)会员个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年

第二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会员证作废,会员期间缴纳会费的退会后不退还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一季度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一个月召开一次,召开临时会议会提前24小时通知,以上参会人员必须过半,未参加会议的会员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会议内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二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交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三十二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因故未出席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三十四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三十五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三十七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  理事会人数在3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三十九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会设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所属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上报相关领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上报相关领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三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四十四  本会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十六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为本会财务审批人。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作为本会对外新闻发言人;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十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十八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五十一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十二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五十三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六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七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八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六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各个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六十一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二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三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四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六十五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十六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七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八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七十一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七十二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十三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七十五  本章程经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七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镇宁自治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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