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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宁蜂糖李”统一名称及包装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2-03-16 00:00:00

作者: 县农业农村局

来源: 镇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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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糖李系镇宁自治县南部片区乡镇特定区域的特有优质李品种,为保证镇宁自治县蜂糖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镇宁自治县于2017年向农业农村部成功申报了“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镇宁蜂糖李先后荣获“全国优质李金奖”、中国农业品牌、中国农产品百强标志性品牌等荣誉称号。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非“镇宁蜂糖李”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内的李子冒充“镇宁蜂糖李”进行销售,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毁损了“镇宁蜂糖李”的美誉度,侵犯了“镇宁蜂糖李”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镇宁蜂糖李”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内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镇宁自治县蜂糖李商会参加单位、镇宁自治县农业发展协会参加单位及相关蜂糖李生产经营者一致同意统一使用“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名称作为“镇宁蜂糖李”鲜果及制成品名称。“镇宁蜂糖李”将使用统一外包装并贴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进行销售。

二、镇宁恒丰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镇宁自治县蜂糖李商会,镇宁自治县农业发展协会(蜂糖李经营者)为“蜂糖李”商标合法授权使用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蜂糖李”商标的,合法授权使用人有权举报并要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镇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镇宁自治县林业局将依法对下列情形进行查处:

(一)不在“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以在“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内培育的名义进行销售。

(二)不在“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内培育的鲜果,以在“镇宁蜂糖李”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培育的名义进行销售。

(三)李子未成熟提前采摘冒称成熟鲜果进行销售。

(四)违规使用相关农药和化肥。

(五)虚假宣传、冒用统一外包装、强买强卖、短斤少两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镇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宁自治县林业局  镇宁自治县蜂糖李产业发展中心

2022年3月16日


关于“镇宁蜂糖李”统一名称及包装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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